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關 2字第 108012713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規定,其立法理由及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
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範例說明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
              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其立法理由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
              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即本項規定係禁止要派單
              位已經決定特定人選(如以招募、面試或其他方式)後,將該名勞工
              轉由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再派遣至要派單位,並接受其指揮監督從事
              工作之行為。
          二、前揭行為禁止,係為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
              為,例如要派單位自行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事業單位
              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
              勞工等情形,即屬違反本項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之
              規定。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
          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
          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2 科)
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