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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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10013004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
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
內請畢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得依說明事項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
              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二、由於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
              於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規
              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三、前開所稱「疫情結束」,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解散之日」。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直轄市及各縣
          市政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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