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得依說明事項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
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二、由於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
於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規
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三、前開所稱「疫情結束」,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解散之日」。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直轄市及各縣
市政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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