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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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10013021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
離境,仍可請陪產假
主    旨: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未離境前往陪伴者得否請陪產假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
              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同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
              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法施行
              細則第 13 條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請求者,必要時雇主
              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
              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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