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於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 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日數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八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 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 年四月八日生效。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勞動條三字第 11201 47881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