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
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依 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為達簡政便民之目標,有關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及受指派來臺
之外國人從事履約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經本部與政府機關(
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進行資料介接後,得簡化免予檢附之項目如附表
。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可依附表所列項目及期間免予檢附該項文件,
惟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文件,俾利審查。
三、本部 111 年 5 月 17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7513 號公告,自
111 年 11 月 25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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