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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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事字第 111052559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250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上述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
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
主    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本
          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外國人受聘僱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
          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為達簡政便民之目標,並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
              規定之修正,有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
              或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經本部與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
              機構進行資料介接後,得簡化免予檢附之項目如附表。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
              ,可依附表所列項目免予檢附該項文件,惟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
              雇主或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俾利審查。
          三、本部 111  年 4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6776 號公告,自中
              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
  06776 號公告,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205
  20144 號公告,自 113  年 1  月 4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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