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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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591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48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使用家用快篩檢測新冠病毒結果陽性,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及勞工請
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五日內,雇主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全文內容: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三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
          五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生
          效。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勞動條三字第 11201
  47881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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