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依同法第三 十九條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 當月份發給,且如在退休之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應併入平均工資計 算。 二 至於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因勞動契約之終止而無法休完,所發給 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依本會 77.09.19 台 (77) 勞動二字第二 ○六四九號函釋,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 無庸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