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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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動二字第 11467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56-257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31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77-27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工作,工資應依同法第三
              十九條加倍發給,此項加給工資並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
              當月份發給,且如在退休之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應併入平均工資計
              算。
          二  至於已排定日期之特別休假,因勞動契約之終止而無法休完,所發給
              之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依本會 77.09.19 台 (77) 勞動二字第二
              ○六四九號函釋,因屬終止勞動契約後之所得,於計算平均工資時,
              無庸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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