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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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保一字第 242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行政解釋彙編(86年4月版)第 50、111-11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第一則
勞保條例所指月薪資總額之認定範圍

第二則
勞保條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月薪資總額
全文內容: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所稱「原有薪資」應指同條例第
          十四條所訂「月薪資總額」。另依本會78.09.15 (78) 台勞保一字第二二
          九五○號令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月薪資總
          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
          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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