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
分之○.五」之薪津內涵疑義乙節,按事業單位給付職工之薪津,其名義
及結構頗不一致,如發生疑義時,可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
第三款暨其施行細則第十條;或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或所
得稅法第十四條,在該事業單位內之薪資所得有關規定事項,議定其應扣
內涵。
附件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
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
給與均屬之。
附件 二:前項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一 紅利。
二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 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 勞工保險及雇主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支付之保險費。
九 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誤餐費。
一○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一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附件 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指月薪資總額,包括勞工因工作而由雇主給付之報酬,
不論以工資、薪津、津貼、獎金、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
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者在內。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
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付折為現金薪資部分,以政府公布之實物價格為
準。
附件 四: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
所得:
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
二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
補助費及按月或按年分期給付之退休金或養老金。但為僱主之目的,
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
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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