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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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0)台內勞字第 2715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專題(六)第 114-115 頁
要  旨:
工人亡故前請求退休不因死亡而影響退休權益
全文內容: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該員工退已提
          出退休申請,自有明白意思表示,且事業單位丕無反對意思,惟以須俟補
          充人員就緒為由,未予及時辦理退休手續,致該員工於繼續工作期間死亡
          ,則其所為之退休之意思表示自不因其死亡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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