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亡故前請求退休不因死亡而影響退休權益
全文內容: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該員工退已提 出退休申請,自有明白意思表示,且事業單位丕無反對意思,惟以須俟補 充人員就緒為由,未予及時辦理退休手續,致該員工於繼續工作期間死亡 ,則其所為之退休之意思表示自不因其死亡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