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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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3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5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5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6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84-28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2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
延時工資疑義
全文內容: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
          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
          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
          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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