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二 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一)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 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 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二)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 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6 月 2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 0131443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