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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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6554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4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23-32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30-33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36-33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70-371 頁
勞工退休法規及解釋令彙編(88年6月版)第 123-12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404-40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69-37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退休標準優於法令者,可自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
              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前,
              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又本法施行後,事
              業單位所定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者,自為法所允許。茲
              依據上開條文意旨,補充規定認定原則與應行注意事項,作為主管機
              關或有關單位處理之準據。
          二  事業單位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
           (一) 勞工得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短者。
           (二) 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較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長,並尊重勞工意願
                者。
           (三) 勞工退休金基數較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高者。
           (四) 其他相當於退休金給與標準較該法規定為高者。
          三  事業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須與前項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相當足備支
                付,並依規定提撥。
           (二) 事業單位所定上述退休標準,在併同提撥率報備前,應儘量徵詢工
                會或勞工之意見,妥適訂定。
           (三) 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者,須於工作規則及成立該
                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時,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勞工退休辦
                法內明定。
          四  凡勞工符合事業單位所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辦法者,雇主核發退
              休金時,由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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