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
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施行前,
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又本法施行後,事
業單位所定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者,自為法所允許。茲
依據上開條文意旨,補充規定認定原則與應行注意事項,作為主管機
關或有關單位處理之準據。
二 事業單位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
(一) 勞工得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短者。
(二) 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較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長,並尊重勞工意願
者。
(三) 勞工退休金基數較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高者。
(四) 其他相當於退休金給與標準較該法規定為高者。
三 事業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須與前項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相當足備支
付,並依規定提撥。
(二) 事業單位所定上述退休標準,在併同提撥率報備前,應儘量徵詢工
會或勞工之意見,妥適訂定。
(三) 事業單位所定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者,須於工作規則及成立該
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時,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勞工退休辦
法內明定。
四 凡勞工符合事業單位所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辦法者,雇主核發退
休金時,由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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