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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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037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43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勞動部
訂定「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三項第
三款之人員」,該人員準用同條第 1  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主    旨:訂定「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三項第
          三款之人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旨揭所稱具有公法救助關係者,指下列人員: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供或轉介
                以工代賑,指派工作之人員。
          (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促進津貼
                實施辦法或其他同性質法令,推介至用人單位,指派從事臨時工作
                之人員。
          (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勞動部基於促進就業目的所定計畫
                或方案之進用人員。
          (四)其他依法令具有公法救助關係,受指派工作或進用,提供勞務並受
                有報酬之人員。
          二、旨揭人員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
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