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1字第 0970130678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66 期 25091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22 期
臺北市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61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為確保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所僱用之勞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自
98  年 1  月 1  日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
          人民團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確保人民團體項下工商業團體所僱用之勞
          工勞動權益獲得基本保障,爰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