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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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44756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4 卷 41 期 2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1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定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全文內容:核定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 (含保育員、助理保育
          員) 、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0711 號公告,關於托兒所保育員之部分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