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職業團體,自 98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訂定「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 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由職業團體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 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 用之理由,爰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七) 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有關自由職業團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