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勞動 1字第
1020132124
號公告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92 期 37427 頁 |
相關法條: |
|
要 旨: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
動基準法」 |
主 旨: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
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
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相關圖表: |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七)
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有關法律服務業之律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規定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