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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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1字第 1020132124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92 期 3742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
動基準法」
主    旨:訂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法律服務業之律師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
          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
          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相關圖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台(八七)
  勞動一字第 059605 號公告,有關法律服務業之律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規定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