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為勞動基準 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主 旨:核定「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為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正 本:本會公告欄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