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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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勞動發管字第
1031811813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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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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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57 期 9816-9818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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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
作等工作類別 |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
十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附 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
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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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類別及分類 │雇主聘僱外國人每│
│ │人每月(日)繳納│
│ │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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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撈│屬漁船船員工作 │一千九百元(每日│
│工作 │ │六十三元) │
│ ├────────────────┼────────┤
│ │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 │二千五百元(每日│
│ │ │八十三元) │
├────┼────────────────┼────────┤
│家庭幫傭│由本國人申請 │五千元(每日一百│
│工作 │ │六十七元) │
│ ├────────────────┼────────┤
│ │由外國人申請 │一萬元(每日三百│
│ │ │三十三元) │
├────┼────────────────┼────────┤
│製造工作│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二千元(每日六十│
│ │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七元) │
│ │時程產業 │ │
│ ├─────┬──────────┼────────┤
│ │屬製造業特│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五千元(每日一百│
│ │定製程產業│分之五以下 │六十七元) │
│ │(其他產業├──────────┼────────┤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七千元(每日二百│
│ │ │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三十三元) │
│ │ │以下 │ │
│ │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九千元(每日三百│
│ │ │過百分之十 │元) │
│ ├─────┴──────────┼────────┤
│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二千四百元(每日│
│ │技) │八十元) │
│ ├─────┬──────────┼────────┤
│ │屬製造業特│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五千四百元(每日│
│ │定製程產業│分之五以下 │一百八十元) │
│ │及新增投資├──────────┼────────┤
│ │案(高科技│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七千四百元(每日│
│ │) │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二百四十七元) │
│ │ │以下 │ │
│ │ ├──────────┼────────┤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九千四百元(每日│
│ │ │過百分之十 │三百一十三元) │
├────┼─────┴──────────┼────────┤
│營造工作│屬一般營造工作 │一千九百元(每日│
│ │ │六十三元) │
│ ├─────┬──────────┼────────┤
│ │屬重大公共│舊案(工程主辦機關收│二千元(每日六十│
│ │工程營造工│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七元) │
│ │作 │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 │
│ │ │年五月十六日以前) │ │
│ │ ├──────────┼────────┤
│ │ │新案(工程主辦機關收│三千元(每日一百│
│ │ │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元) │
│ │ │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 │
│ │ │年五月十六日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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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二千元(每日六十│
│工作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七元) │
│ │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 │
│ │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 │
│ │醫院 │ │
├────┼────────────────┼────────┤
│家庭看護│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六百元(每日二十│
│工作 │定之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元) │
│ │費發給辦法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 │
│ ├────────────────┼────────┤
│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中低收入老人生│一千二百元(每日│
│ │活津貼發給辦法核定領有中低收入老│四十元) │
│ │人生活津貼或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 │費發給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 │ │
│ ├────────────────┼────────┤
│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 │二千元(每日六十│
│ │ │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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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展看護│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二千元(每日六十│
│工作 │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七元) │
│ │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 │
│ │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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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繳納數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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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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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8 日勞職管字
第 1020506843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
132621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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