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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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6384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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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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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96 期 25479-25481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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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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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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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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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505
02544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905
16765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