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905 16765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 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9 月 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 138801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即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