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 102 年 3 月 13 日施行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十三日施行。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9 月 1 日勞職管字第 0970503276A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318 11813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