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9 條規定,訂定「職業訓練之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 養成訓練」,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 旨:訂定「職業訓練之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如下: 一、水肺空氣潛水作業之課程、時數、設備及師資如附件一。 二、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作業之課程、時數、設備及師資如附件二。 三、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作業之課程、時數、設備及師資如附件三。 四、飽和潛水作業之課程、時數、設備及師資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