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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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87)台勞動二字第
013661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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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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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4 卷 15 期 3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8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09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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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
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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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核定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
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
之一之工作者。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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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3
0132588 號公告,廢止廣告業僱用之創作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 之 1 條第 2 款規定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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