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之「 工作者」之資格條件
主 旨:修正「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者,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 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 作者。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4 月 8 日(87)台勞 動二字第 013928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