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
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一、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
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二、旨揭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
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
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
醫師及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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