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 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主 旨: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 ○○四五四四八號公告之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88)台勞 動二字第 0045448 號公告,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 作人員,自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