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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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50333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13 頁
行政院公報 第 4 卷 46 期 3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全文內容: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二)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三)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四)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五)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6  月 2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998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