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 旨: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二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三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28 日勞動 2 字第 1010131678 號公告,關於一般旅館業鋪床工之部分自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 0140737 號公告,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自 即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