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一 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
營運範圍:
(一) 鐵路 (二) 公路 (三) 大眾捷運系統 (四) 航空站 (五) 港埠
及其設施 (六) 停車場 (七)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 橋樑及隧道
二 有關經主管機關核准上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等工程,經政府單位
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公共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
上,且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日曆天) ,得依本會八十二年九月
三日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五四一六○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一、 (五) 規
定,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從事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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