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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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企字第 0930010183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4 卷 4 期 13-15 頁
要  旨:
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全文內容: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附「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附    件: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個別型
          一、目的:為協助企業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
              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企業人力素質。
          二、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之受進口損害產業、中小企業規模之製造業、服務業事業機構,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受進口損害產業:屬從事生產「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所規
                範之 (受害產業) 貨品或曾涉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
                辦法」所規範之 (受害產業) 貨品,經產業損害調查機關認定之事
                業機構。
           (二) 製造業:事業機構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
                員工 (該員工係指於該事業單位在職六個月以上並依勞保資料認定
                ) 人數未滿二百人者。 (實收資本額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所列實收
                資本為準;經常僱用員工以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之平均
                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為基準) 。
           (三) 服務業:從事金融服務業、流通運輸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
                療/健康/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育服務業/人力資源派遣服務業、
                文化創意服務業、研發及技術服務業、資訊服務業、工程顧問服務
                業、環保服務業、觀光/旅遊/休閒服務業、產品設計服務業及其
                他服務業之事業機構。
          三、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
                  班至少十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
                  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補助訓練課程:事業機構所提列九十三年訓練計畫,自本局核定日
                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辦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 (行銷、財務、人事等) 、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
                  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不予補助。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事業機構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於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次提出,備齊
                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
                局。
           (二) 本局自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正式受理申請,事業機構應將年度計畫
                一次提出申請。
          五、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事業機構申請資格及申
              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
              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
              等核定經費。
          六、審核標準:
           (一) 受進口損害產業:每一事業機構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
                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二) 製造業、服務業:每一事業機構訓練費用,依九十三年一月僱用本
                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最高補助一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五
                十人 (含) 以上,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符合各要件之一者其補助比例之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七十:
              (1) 九十一年、九十二或九十三年設立者。
              (2) 九十二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九十一年成長者。
              2.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六十:九十二年營業收入較九十一年
                或九十年成長者。
              3.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
              (1) 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 (九十二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九十一年
                  或九十年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績效者)
                  。
              (2) 服務 (產品) 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 (九十二年、九十一年及九十
                  年曾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
              4.其他非屬上開要件者,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
          七、補助項目:
           (一) 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與教
                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1.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
                  百元為編列。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 (需註明起迄地點)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最高六百元
                  編列。
           (二) 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八、申請事業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 (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二) 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
                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
                二) 。
           (三) 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 (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狀況說明、問題
                分析與解決方案、上 (九十二) 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
                等資料,如附表三)
           (四) 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其他應繳驗之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 (九十一年一月、九十二年一月及九
                  十三年一月)之影本。
                2.近三年 (九十二年、九十一年或九十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影本。
                3.研究發展或品質改善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九、費用請領:
              事業機構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 (期中:八月
              以前課程,結訓後於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辦理;期末:九月一日以
              後結訓,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三週內至十一月三十日止辦理) ,將下
              列資料函送本局 (第二款結訓資料需附電子文件檔) ,俾憑辦理核銷
              撥款作業
           (一) 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請款之統一發票。
                2.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
                  表四) 。
                3.經費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五) 。
                4.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如附表六) 。
                5.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如附表七) 。
                6.黏貼憑證用紙 (如附表八)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
                  始支出憑證 (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如
                  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九
                  )。
           (二) 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 (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 影本
                2.訓練紀錄表 (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堂課結訓的次月十日前回
                  報;請依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十) 學員缺課時
                  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學員名冊 (於年度訓練結束後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
                  附表十一) 。
                4.訓練績效報告表 (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附
                  表十二) 。
                5.契約書影本 (附表十三) 。
          十、注意事項:
           (一)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與本
                局簽訂補助訓練契約書後依約履行;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應於計
                畫原訂施訓日一週前,將變更之計畫報局核備後實施,如未於期限
                內報經核備而自行變更訓練計畫內容者、未依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
                核銷者,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浮報經費申請者,本局除得減少
                或不予撥付補助費用外,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
                等事宜:
                1.事業機構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
                  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 (如電話訪談) 。
                2.事業機構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事業機構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
                  訓練績效評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事業機構,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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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事業機構所提預期績效中明示可以增加就業人數者,於辦理訓練
                  結訓後,其增加就業人數未達預期人數的百分之五十時,次年度
                  不列入補助。
          十一、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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