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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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動一字第 0152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7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8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8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處分對象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處罰行為人及法人,屬兩
          罰規定。本案交通部郵政總局中區郵政管理局所屬嘉義郵局第六支局 (太
          保郵局) 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應依事實以該第六支局內實際執行業務而
          違反本法規定者為行為人;又該支局是否為受處分對象,則應以其究為機
          關或內部單位而定 (機關應有編制、預算、可單獨對外行文等條件) ,與
          前述之行為人併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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