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屬電信事業機構之甲分支機構員工派往乙分支機構工作,若發生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應由何單位向何處之勞動 檢查機構報告疑義案
全文內容:交通部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依來函所舉事例,應向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 所報告,至究應由甲機構或乙機構提出此項報告,須視當時該罹災勞工之 工作實況及其工作上指揮監督體系歸屬而定。 (原則上如非甲機構以完整 工作組織派往支援,其個別支援人員應由乙機構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