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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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3465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5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8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0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0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0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27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3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假日工作之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一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工資應依本部
               73.10.18 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釋辦理。即除當日工資照給
              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
              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
              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時,停止假期之工作時間,包括延時工作工資
              皆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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