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工作之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一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工資應依本部 73.10.18 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釋辦理。即除當日工資照給 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 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 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時,停止假期之工作時間,包括延時工作工資 皆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