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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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字第 396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釋復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通風排氣設施報備疑義
全文內容:附件一
          公告事項之內容
          預防塵肺症應注意事項
          一、從事粉塵作業時,注意操作方法,預防粉塵飛揚。
          二、確實檢查密閉設備,杜絕粉塵洩漏。
          三、排氣、除塵設備停止運轉時,不得從事粉塵作業。
          四、確實實施噴水工作,抑制粉塵飛揚。
          五、粉狀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堆積適當場所並防粉塵飛揚。
          六、粉塵作業場所應定期清掃並保持清潔。
          七、從事粉塵作業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免吸入粉塵。
          八、從事粉塵作業時,注意佩戴防塵口罩,預防肺部疾病。
          九、粉塵作業場所,嚴禁飲食、吸煙。
          十、粉塵作業勞工應接受預防塵肺症必要之衛生教育。
          十一、粉塵作業勞工應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並服從醫師指導。
          十二、勞工呼吸系統如有不適,立即接受診療。

          附件二
          公告方式
          一、公告以木質、金屬或其他硬質材料之公告板揭示之。
          二、公告板長宜為一.0公尺以上,寬應為0.四公尺以上。
          三、公告板之表面為白色,記載文字應為黑色。
          四、公告板揭示於製造場、每一坑口、選礦場等粉塵作業場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7  月 9  日勞安三字第
  091003482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