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自營作業職業工人由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資格認定疑義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81.7.11 八一府勞二字第七二二九○號函。
二、查辦理商業登記係屬經濟部權責,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
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一)肩挑負販沿街流動販賣
者;(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
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關於所詢各業是否
需辦理證照,請依上開規定認定或逕向主管機關洽詢。
三、至小吃、攤販得否由所屬職業公會申請加保乙節,查依本會訂頒之「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第一一五項「小吃業」之組織成員
係以受僱從事便餐、麵食、點心等工作為本業之勞工屬之;另同表第
一○二項「攤販業」之組織成員為凡領有政府核發之攤販執照、或於
政府核准之合法市場擺設攤位,從事販賣之勞工屬之,至於在政府指
定之攤販集中場擺設攤位有案,從事販賣之勞工得比照上述規定,由
各主管機關核實辦理;而以沿街流動或於騎樓間販賣小吃者,應符上
開標準表補充說明事項第三、五項(詳如附件)規定始得加入職業工
會,故經依法取得各該工會會員資格者,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之勞工,自得由其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四、另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
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關人員幫同工作者而言,至以
部分勞動或技藝為手段,終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
事業主」,其縱有勞動事實,惟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終以買賣賺
取差價為主,純屬商業行為,自不符自營作業者之要件;另「從事物
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者」,乃以體力技術勞
動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為主,雖兼銷售,仍屬體力技術勞動,如依法勿
需辦理商業登記,自符自營作業者之要件;有關本會 81.2.14 台八
十一勞保二字第○一九二七號及 81.5.27 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一四
九八一號函示,仍請依照辦理。
正 本:台灣省政府
副 本: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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