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4 筆 / 現在第 4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勞職外字第 02185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短期補習班所聘僱之外籍語文教師可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任教
全文內容:按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
          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種類,其中第四款為:「依補
          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因其為「專任」
          性質,故本會八十二年元月六日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二六○○號函釋規定
          短期補習班所聘僱之外國語文教師不可再受他補習班聘僱任教,以符前開
          規定意旨。惟基於我國法制再造之法令鬆綁政策,並為發展我國成為亞太
          營運中心,減少外國人來華工作上之障礙,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
          八十七勞職外字第○五二三六三號函釋已放寬規定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倘現
          行其他法律未予明文規定者,自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
          由其兼任工作之雇主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聘僱後,該外國
          人始得從事兼職工作。又本會八十九年元月廿六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
          ○○二○五五號函釋亦為相同之見解,因此,本會將儘速發函廢止本會前
          述八十二年元月六日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二六○○號函釋規定。
共 14 筆 / 現在第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