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教授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全文內容:一、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十二勞安三字第七六二九三號公告指 定大專院校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適用勞工安全衛 生法。爰此,凡受僱於該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論其職稱 ,工作期間長短及專職或兼職,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 二、至於受聘從事教學研究之教授,教學需要在該等場所進行教學實驗, 既屬職業上之需要,為保障其工作安全與健康,爰認定為本法之勞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