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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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職外字第 11724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39 頁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215-216 頁
臺灣省政府公報 85 年秋字第 26 期 1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外國僑民學校依法可否聘僱外國人從事學校行政工作疑義
全文內容:一  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
              ,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
              經發展及社會安定。準此,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
              作,除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另有規定外,以本
              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九款為限。
          二  外國僑民學校所聘僱之行政人員,其從事之工作並非於本法第四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規定之範圍。另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
              九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
              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而上開
              行政人員之工作性質並無特殊之處,難謂國內缺乏該項人才,故不符
              該款規定之資格。
          三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受聘僱之外國僑民學校教師,
              其欲於校外從事其他工作,應由聘僱該教師之雇主依相關規定,向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是否准許外國僑民學校專任教師在
              外兼職,涉及教育方面之政策考量,請  貴部本諸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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