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之「連續性」,原則上需有一旦執行工作即 無法中斷之特性;同條但書規定「緊急性」,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 而定,二者皆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主 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連續性或緊急性」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6 月 6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60580484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有關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勞工長時間連 續勞動,俾利其體力之恢復。該條但書所稱之連續性,原則上需有一 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之特性;所稱之緊急性,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 急處理而定。惟是否確符連續性或緊急性,仍請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 定。 正 本: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