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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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6006366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之「連續性」,原則上需有一旦執行工作即
無法中斷之特性;同條但書規定「緊急性」,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
而定,二者皆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主    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連續性或緊急性」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6  月 6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60580484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有關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勞工長時間連
              續勞動,俾利其體力之恢復。該條但書所稱之連續性,原則上需有一
              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之特性;所稱之緊急性,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
              急處理而定。惟是否確符連續性或緊急性,仍請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
              定。
正    本: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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