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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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特字第 105050711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要  旨:
為鼓勵身心障礙者退休後繼續工作,爰雖有法律上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之理由,於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義務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
者員額計算,內政部 81.08.29 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自
105.10.13 起停止適用
主    旨:有關內政部 81 年 8  月 29 日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自
          105 年 10 月 13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以每月 1  日公保、勞保人數為準」條文,
              係說明有關「進用」之認定,除需有「進用事實」,亦需有「每月 1
              日加保」之事實。該條文原列於 80 年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87  年修正列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96  年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由該法施行細則(命令位階)移列於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3  項(法律位階)。
          二、又本部針對義務機關(構)未及 1  日加保,於提出進用事實證明後
              ,得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之函釋,僅針對
              60  歲以上已領取老年給付致未參加勞工保險之身心障礙者,係考量
              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勞動人口將逐年減少,為鼓勵身心障礙者於
              退休後繼續工作,爰雖有法律上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之理由,於其
              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義務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
              計算。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
          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
副    本: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
          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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