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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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資二字第 003419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19-22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3-19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否包括經勞工同意之勞雇
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
          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
          依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契約,尚不包括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
          契約在內;惟個別勞工是經濟上之弱勢,常在資訊閉塞的情況下,為雇主
          所誘導或非出於自願的終止契約,基此,勞資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仍
          必須探求該協議勞方之真意,方不致有違誠信原則,以免爭議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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