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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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動二字第 002229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1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57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68、49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
          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故雇
          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 (第三
          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依各該法
          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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