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 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故雇 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 (第三 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依各該法 條之罰則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