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
項,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
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場所及人員,經邀請勞、雇團體、地方勞
政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
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
審核參考指引」乙種。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為之約
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據工作
內容與工作密度審慎核定工作時數。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
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
化縣政府、南投縣敢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
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
管理處、本會勞動條件處
副 本: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中華民國全
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公立醫院協會、台灣社區
醫院協會、臺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台灣醫院協
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台灣醫務管理學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全國
產業總工會、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產業工會、高雄市國軍左營醫
院產業工會、高雄市護士士職業工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華民國呼吸治療師公會全聯會、台灣護
理人員權益促進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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