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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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發文字號: (88)勞二字第 51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公報 88 年春字第 58 期 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核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如說明
          二,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奉臺灣省政府交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
              二字第○○八八三三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
              二號公告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
                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三)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四)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三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
              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
              作,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
              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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