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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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字第 091002072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6 期 4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55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16 期 5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業主體所在地之直轄
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核備書面契
          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
          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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