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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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九十勞動三字第 0050133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電子玩具業依據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第 6  次修訂版規定,屬娛樂業之
範疇,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之行
業,即除特殊情形外不受同法第 49 條之限制
主    旨:有關電子遊戲場業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疑義一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年十月九日(九十)警署行字第二一七一二○
              號函轉貴院九十年十月二日南院鵬刑暑九十易一○五一字第四八五六
              八號函辦理。
          二、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版規定,查電動玩具業屬娛樂業
              ,該業已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另,該業亦
              經本會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公告指定為同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亦
              即,該行業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第四款規定,女性勞工,除
              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
              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正    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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