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之子女已過繼給該勞工之兄弟收養,該子女死亡時,勞工本人及該子 女之養父母可依規定請喪假
主 旨:勞工之子女已過繼給該勞工之兄弟收養,該子女死亡時,勞工本人及該子 女之養父母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說 明:一 依台南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八九府勞條字第五八七二六號函辦 理。 二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子女」,係指勞工之親生子女與 勞工收養之子女。